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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 考 试
*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七条 住房和城乡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部会同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
*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章 执 业
*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出租出借注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注册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对出具虚假工程监理成果文件或者有重*作过失的监理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十三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三章 注 册
*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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